时间:
引言
汉代尊 “礼” 尚 “文”,“礼” 是经国家、定社稷、安百姓的重要方式,故 “礼” 实为汉代政治运作的制度根基,其具体方式则是以文书御天下,国制政典主要以 “文” 的形式体现出来。换言之,“文” 是汉代 “礼治” 的核心。各类 “经国之文” 中,奏议既是议政制度的产物,也是文书理国最主要的行政方式之一。奏议往往为治国理政的 “当务之急” 而发,追求 “有益于时,能补于世” 的功效。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以汉简实物相印证,呈现奏议文本结撰在语言上的程序化,书写用简、字体、布局等均有其 “法定性”,以及传播效果上的 “视觉修辞” 性,以期拓展和深化学界对这类 “经国之文” 的认识。
一、汉代奏议类文章的文体特征
汉代奏议是一个 “文类范畴”,其下又可分为 “章”“表”“奏”“议 (驳议)” 四体,四种文体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具有各自的语言规范、格式特点及文体功能,且具有法律的规定性。据《汉书》载:“汉兴,萧何草律,亦着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 汉初律法规定,吏民上书,字体书写不正,尚要被检举,章奏之语言规范如有差错,更为法所不容。从具体实践来说,也体现出其法定性。蔡邕《独断》言:凡群臣上书于天子者有四名: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章者需头,称 “稽首”,上书、谢恩、陈事、诣阙通者也。奏者亦需头,其京师官但言 “稽首”,下言 “稽首以闻”,其中有所请,若罪法劾案公府送御史台,公卿校尉送谒者台也。表者不需头,上言 “臣某言”,下言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左方下附曰 “某官臣某甲上”。文多用编两行,文少以五行。诣尚书通者也。公卿校尉诸将不言姓,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别者言姓。章曰报闻,公卿使谒者,将大夫以下至吏民,尚书左丞奏闻报可。表文报已奏如书,凡章表皆启封,其言密事,得帛囊盛。其有疑事,公卿百官会议,若台阁有所正处,而独执异议者,曰驳议。驳议曰:某官某甲议以为如是,下言臣愚戆议异。其非驳议,不言议异。其合于上议者,文报曰:某官某甲议可。
这里对章表奏议形式、语言特点法定性的描述,显然是根据简牍书写的物质形态,即在简牍上由右向左书写,每行由上而下书写。“头”“上”“下”“左”“右” 都是针对奏议等简册的物质形态而言。蔡邕是章奏写作的名家,“任昉《文章缘起》认为上章始于‘后汉孔融《上章谢太中大夫》’。其实蔡邕的《戍边上章》就是这种‘昭明心曲’之作。这篇文章作于光和元年,蔡邕四十六岁。由于犯颜直谏,被流放朔方,故作此文…… 披肝沥胆,近于司马迁的《报任安书》”。《独断》在作者写作实践的基础上所总结的汉代四种奏议文体虽各具特色,但其共同点在于其 “法定性”—— 受文对象皆为皇帝,目的皆为向皇帝进言献策或陈请议事,行文由专门机构负责 (西汉前期为公车司马,武帝后为尚书门下户曹),行文过程保密以保护上书人。《后汉书・百官志》:“兰台令史,六百石。” 注曰:“掌奏及印工文书。” 又《班彪传》注引《汉官仪》曰:“兰台令史六人,秩百石,掌书劾奏。” 东汉时由兰台令史职掌此事。
汉代奏议的撰写格式和语言也有明确的法定性,以昭示奏议撰作者的不同身份和官职等级的制度划分。从实际运用来看,章、表、奏、议四种文体也常有文体的交叉。因此刘勰在《文心雕龙・章奏》合而论之:夫设官分职,高卑联事。天子垂珠以听,诸侯鸣玉以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 降及七国,未变古式,言事于主,皆称上书。秦初定制,改书曰奏。汉定礼仪,则有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议。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请,议以执异。…… 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然阙而不纂者,乃各有故事而在职司也。
据现有以上四种文体的文本材料可知,汉代礼制规定,群臣向皇帝上书格式规定为 “章”“奏”“表”“议” 四种。“谢恩”“按劾”“请陈”“执异” 的不同参政方式,既表征了臣与君的关系状态,也规定了章、奏、表、议的文体功能。以此区别皇帝与臣民的上下尊卑关系,这不仅展露出汉代官文书制度的结构特征,更体现了礼制精神和 “君君臣臣” 等级观念。周勋初先生指出:刘勰把 “章”“表” 合在一起,当因二者在 “对扬王庭,昭明心曲” 上有共通之处。“章以造阙,风矩应明;表以致禁,骨采宜耀。循名课实,以文为本者也。” 因为 “章” 更着重于颂圣,所以从文体而言,更为重要。这种区别,实际上也是很难细化的。因为一般陈情的表文,既对君主有所恳求,必然也要有颂圣的表示,对以前的沐浴皇恩也要再次感谢。
周勋初先生指出了章和表在文体功能和形式方面的重合现象。其实,奏和议也是如此。刘勰虽分四类,但其在实际运用中,界限模糊是事实。西汉的章奏比较典型的如贾谊《治安策》《上疏请封建子弟》、刘歆《上〈山海经〉表》、申屠嘉《奏议孝文为太宗庙》、霍去病《请立皇子为诸侯王疏》、严青翟《奏请立皇子为诸侯王》、杨敞《奏废昌邑王》、赵充国《屯田奏》、晁错《贤良对策》、董仲舒《举贤良对策》、王嘉《因日食直言奏事》、鲍宣《陈时弊书》等,有的称 “上疏”,有的称 “表”,有的称 “奏”,有的无称,实际运用中很难截然分开。东汉时代的有陈元《请立左氏博士疏》、蔡邕《戍边上章》《上始加元服与群臣上寿章》、窦武《上表谏宦官封侯》、桓谭《谏信谶薄赏疏》、蔡茂《上书禁制贵戚》、申屠刚《举贤良方正对策》《封皇子议》、第五伦《上疏褒称盛美以劝成风德》等,也是如此。汪桂海先生据《后汉书》郑弘上书汉章帝陈谢与蔡邕向汉灵帝自陈欲补撰 “十志” 的例子指出:“章也确实可用于陈事、请示。”“章还可用于举劾。” 可谓持平之论。
汉代章、表、奏、议的文本,均由 “时间、抬头、正文、结尾” 四个部分构成,各部分均有固定称谓和程序化习用语。例如,臣下向皇帝上奏时,称皇帝为 “陛下”,而自称为 “粪土臣”“草莽臣”;正文中臣下议事之前首先要表明 “昧死言”,议事完毕必言 “稽首”“顿首”“死罪死罪” 等习用语。这些固定称谓和习用语的产生,是在汉代官文书制度影响下形成的一套臣下与皇帝沟通时惯用的话语模式,即 “上奏者的官职 + 臣 + 名 + 昧死 / 再拜 (言)+ 皇帝陛下”。这种话语模式系统的运用,不仅维护了皇帝的权威,也强化了君臣等级观念。称谓与用语的固定格式客观上将奏议形塑为能够体现皇权体制等级规范与礼乐制度的制式化文章。
章、表、奏、议,不仅是君臣之间沟通交流的特定方式,也是皇帝发现治国之才的重要途径。许多汉代官员就是通过向皇帝上呈奏议的方式跻身朝堂而步入仕途的。《后汉书・左雄传》载:“自雄掌纳言,多所匡肃,每有章表奏议,台阁以为故事。” 同书《胡广传》:“(胡广) 遂察孝廉。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 在汉代 “对于绝大部分文士而言,只要他们怀有功名追求,仕途热衷,就必须学习、掌握并熟练运用制式文章这个必要的工具。对于工具的熟练运用,有利于他们功名目标的实现。这是文士走向皇权体制内的必要通道,是打开仕途之门的真正‘敲门砖’”。更重要的是,章表奏议的撰作实践也体现了汉代文人 “立德、立功、立言” 的士大夫精神,他们将自己的政治抱负与人生理想融入奏议的撰作,字里行间彰显着立言不朽的崇高人生价值。
二、汉代奏议对特定称谓的运用
称谓作为社会关系最直接的反映,是联系个体与社会的重要文化符号。古代人际称谓不仅包含着约定俗成的角色规范与潜在的社会语用含义,还展现出社会人际关系的种种面貌,也折射出特定社会语境中的丰富文化内涵和价值取向。早在春秋时代,孔子就提出了 “正名” 的重要观点。“正名” 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通过名分、名称体现出尊卑等级的不同,彰显礼制精神。两汉奏议的行文语言、书写格式上的称谓语的运用即是如此。
1.“皇帝陛下” 等专属称谓的运用
奏议在起首句或正文当中运用特定称谓 “(皇帝) 陛下”,用于神圣化臣子与皇帝沟通的话语方式。其绝非简单的记录符号,而是皇权政治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等级意识和时代烙印。考察传世文本与出土汉简实物,可知两汉时期的奏议在起首语、正文和结尾处运用 “(皇帝) 陛下” 专门称谓的具体形态。
例如,《汉书・南粤传》载有南粤王赵佗上呈文帝奏疏言:蛮夷大长老夫臣佗昧死再拜上书皇帝陛下…… 起首语即言明 “上奏者身份 + 臣 + 上奏者名” 上书 “皇帝陛下”。又如,西汉申屠嘉《奏议孝文为太宗庙》:丞相臣嘉等奏曰:“陛下永思孝道,立昭德之舞以明孝文皇帝之盛德……” 此例仍由 “丞相 (官职)+ 臣 + 嘉 (上奏者名)+ 奏曰” 四个核心部分组成,奏文首句即称 “陛下”。
再如霍去病《请立皇子为诸侯王疏》:大司马臣去病昧死再拜上疏皇帝陛下:陛下过听,使臣去病待罪行间。…… 陛下恭让不恤,群臣私望,不敢越职而言。臣窃不胜犬马心,昧死愿陛下诏有司,因盛夏吉时定皇子位。唯陛下幸察。臣去病昧死再拜以闻皇帝陛下。还有蔡邕《戍边上章》也很典型性。抬头、正文均使用 “皇帝陛下” 或 “陛下” 称谓:朔方髡钳徒臣邕稽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臣邕被受陛下尤异大恩,…… 陛下天地之德,不忍刀锯截臣首领,得就平罪,父子家属徙充边方…… 惟陛下留神省察。
以上为史书所录之奏议实例,经过了史家的转写或改写,过滤掉了其物化形态传达的文化信息。借助出土汉简实物,可重现和直观汉代奏议特别称谓物化形态的视觉传达效果。例如敦煌马圈湾烽燧遗址汉简上书:皇帝陛下 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二月壬戌上敦德玉门千秋隧 (一八〇);皇帝陛下 始建国天凤亖年正月甲戌上敦德大煎都候鄣 (一八一);[皇帝陛下臣ム 叫 = 头 = 十二月王辰敦德玉门行大尉事试守 (一八二)];[皇帝陛下臣ム ⇒ 逆虏恒棱前 (九六九)]。
敦煌马圈湾烽燧属汉代敦煌郡玉门都尉所辖玉门候官的驻地,此处出土汉简时间范围由西汉宣帝本始三年 (公元前 71 年) 至王莽地皇三年 (公元 22 年) 前后近一百年。其中诏奏文书实物未经改易,借此可以还原史书所载奏议的文本形态、行文格式的原始面貌。简 180、181 “皇帝陛下” 顶格书写,字体大于正文,“下” 字的竖笔有意加长加粗,且下空两格。简 182、969 与上两简相同,但稍有不同的是 “皇” 字后空一格,以此凸显皇帝独尊的地位及不可僭越的政治属性。“臣” 字后的 “厶” 是留空符号,可根据需要填写上书者的名字,表明这是按固定格式预备的公文模板,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与史书所载奏议文本虽大体相同,但形式的法定性更显直观。1981 年面世的《王杖诏书令册》中节录有平民给汉成帝的上章,其文本亦以 “皇帝陛下” 称谓起首:皇帝陛下:臣广知陛下神零,覆盖万民,哀怜老小,受王杖、承诏。臣广未 (弟十三);皇帝陛下 (弟十八)。
比较汉简实物和传世章表奏议文本可知,“(皇帝) 陛下” 为奏议起首语,有时也运用于正文和结尾部分,属于臣子对皇帝的专有称谓。在正文中,依据奏议作者的陈述需要,有时省去 “皇帝” 二字而直接用 “陛下”。在撰作中,皇帝称谓或皇帝批答语常抬头书写,其书写另行且位置高出其他文字,从阅读时的直观感受来看,显然是借视觉上的书写位置,标志着皇帝拥有至高无上权利。
“皇帝” 称号自秦始皇始。《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后感叹:“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 于是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共同上书曰:“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 令为‘诏’, 天子自称曰‘朕’。” 王曰:“去‘泰’, 著‘皇’, 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 制曰:“可。”“皇帝” 的称谓源于对三皇、五帝的尊称,亦是对君王功业盛德的称美。“陛下” 原指站在台阶下的侍者,依礼当臣子向天子进言时,不能直呼天子,须先呼阶下侍者转而告之,以示对皇帝的尊敬。应劭《风俗通》对于 “陛下” 有精要阐释:“陛者,升堂之陛。王者必有执兵陈于阶陛之侧。群臣与至尊言,不敢指斥,故呼在陛下者而告之,因卑以达尊之意也。若今称殿下、阁下、侍者、执事,皆此类也。” 由此可知,“陛下” 的核心含义在于 “因卑以达尊”, 是礼仪的空间关系符号化抽象化的结果。
章表奏议称 “皇帝陛下”, 尤显尊荣颂美之意。“皇者,大也,言其煌煌盛美。帝者,德象天地,言其能行天道,举措审谛,父天母地,为天下主。” 自西汉至东汉,奏议文本中的称谓多因时代而变化,但 “(皇帝) 陛下” 这种专门称谓从未发生改变,它意味着拥有 “至尊” 地位的 “皇帝陛下” 是群臣 “不敢指斥” 的专用语,“它的本质含义就是通过专有语辞的设置,使得‘最贵’的皇帝与任何臣民之间,形成一条不能逾越的精神文化堑壕”。自命为天帝之子的皇帝奉天之命来统治万民,在 “君权神授” 观念背景下,皇帝的思想、行动乃至话语无一不是神明至圣的。臣下不仅在面奏皇帝时态度要谦恭敬畏,而且于奏议之文中,也要使用 “皇帝陛下” 等特定称谓。作为古代皇权的崇高象征与书写标志,在汉简文书中不仅需要 “抬头” 或 “提行” 书写,还须使用有别于其他文字的独特书体 —— 汉代通行的标准隶书。
2.“(某某) 臣” 固定称谓的运用
奏议中既然有对皇帝的专属称谓,自然也有上奏者用以自称的固定称谓。上奏者通常以 “臣”“粪土臣”“愚臣”“草莽臣”“草茅臣” 自称,以示谦卑。“臣” 的称谓在殷商卜辞和周金文中即已有之,指奴隶。甲骨文、金文 “臣” 字像竖目形状 “”“”, 许慎《说文解字》解释为 “事君者,象屈服之形”。在商代,那些供服御、为宰治的小臣、王臣虽然所任职位不同、官阶地位不同,但对于商王而言,他们是奴仆,故称之为 “臣”。西周时期 “臣” 的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除继续用作对奴隶的称谓之外,“臣” 还用于统治集团内部等级之间隶属者的称谓,“公臣”“家臣” 就是此时期出现的两种极具特色的政治性人际称谓。战国时期,士人自称臣,以示谦卑恭敬之意,对象不限于君王。秦汉是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创立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些制度强化了皇帝与群臣的等级,皇帝是所有官吏的唯一君主,各级官吏应当对皇帝惟命是从,在至尊的皇帝面前都应俯首称臣。如此,通过固定称谓就明确地界定了帝王与臣民之间的身份及地位之差别。奏议中还用 “粪土”“草莽” 等自我贬低的词语与 “臣” 配合使用。例如许慎之子许冲给汉安帝的上书,起首曰:召陵万岁里公乘草莽臣冲稽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
自称 “草莽臣”, 较单称 “臣” 更显谦卑。又如,西汉文帝时期,晁错《举贤良对策》中的起首语:臣错草茅臣,亡识知,昧死上愚对,曰:……。昧死上狂惑草茅之愚,臣言唯陛下财择。晁错自称 “草茅臣”“亡识知”“狂惑草茅之愚”, 尤显谦卑。臣民上书皇帝时自称 “草莽臣” 亦有其历史渊源。《孟子・万章下》载 “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 即谓无官职者为草莽臣。清人胡匡衷《仪礼释官・士相见礼》亦曰:“在野,则曰‘草茅之臣’。”“草茅”“草莽” 音近义同。“草茅” 在汉代平民奏章中也有所见,《汉书・梅福传》梅福归寿春家居时上奏,云 “庙堂之议,非草茅所当言也。臣诚恐身涂野草,尸井卒伍,故数上书求见,辄报罢”, 即自称为 “草茅臣”。
还有以 “粪土” 自称者,东汉蔡邕入狱前的上书,起首便云:议郎粪土臣邕顿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论语・公冶长》:“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杇也。” 程树德引旧注:“粪土朽木,诸家以为质不美之譬。” 使用 “粪土臣” 自称,显示其儒者气象。《汉书・东方朔传》载,武帝扩建上林苑,占去农田,东方朔上书谏阻,奏文末曰:粪土愚臣,忘生触死,逆盛意,犯隆指,罪当万死,不胜大愿,愿陈泰阶六符,以观天变,不可不省。
于 “粪土” 之外,又加 “愚” 字。传世文献中 “草莽臣”“粪土臣” 的称谓在出土汉简中亦得印证,表明史书所录奏议文本大体不违原貌。
如居延汉简所见 “上书” 简:肩水候官令史觻得敬老里公乘粪土臣熹昧死再拜上言变事书 562・17+387・12。再如肩水金关汉简所见 “上书” 简:粪土臣德昧死再拜上言变事书,印曰臣德,其丁丑合蒲蓝□□EPT52:46A;杜衍习阳里公乘草莽臣镇昧死再拜上书 EPT52:318A。再如敦煌马圈湾汉简所见 “上书” 简:使西域大使五威左率都尉粪土臣厶稽首再拜上书 (一一七)。
以上所举均为臣子 “上书” 或 “上变事书” 之标题简,或曰首简,只单简单行书写 “上书” 或上 “变事书” 的主体。其中居延汉简 EPT52:46A 言 “印曰臣德”, 知是 “上书” 或 “变事书” 简册之封检。“上书” 或上 “变事书” 均以隶书书写,以示重视。唯马圈湾汉简一例为略带草书笔意之隶书。以上所引简牍实例简上端皆留有空白。
“草莽臣”“草茅臣”“粪土臣” 等称谓都是上奏或上书者表示礼敬的谦辞,在汉代逐渐成为臣民向皇帝上书时的习惯用语。《礼记・曲礼上》云:“凡为长者粪之礼,必加帚于箕上。” 粪之本意为扫除。“粪土” 意为从事洒扫等事务的仆役;以 “粪土臣” 自比,反映出汉代皇权体制下君尊臣卑等级思想的逐步强化及在官方文书中的显现。
三、汉代章表奏议的程序化语言
语言学上所谓程序化语言,是指由整体习得并储存于记忆中的多种类型词串。作为语法、语义和语境的结合体,程序化语言有着稳定的搭配意义和特定的语用环境,并且在使用时可直接从记忆中提取,无需进行语法生成和分析。这种情况在章表奏议中也比较常见,其程序化语言的运用整体上比较稳定,但也有个别例外,并非一成不变。
1、臣属奏请中的程序化语言
蔡邕《独断》载:“汉承秦法,群臣上书皆言昧死言。王莽盗位,慕古法,去昧死曰稽首。光武因而不改。朝臣曰稽首顿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公卿侍中尚书衣帛而朝曰朝臣,诸营校尉将大夫以下亦为朝臣。” 通过传世文献与出土材料互为印证,可知《独断》对于奏议所用程序化语言因王莽改制这一重大历史事件而发生变化的论述恰切精当。对比以下两个奏议文本,即可见其端倪。
严青翟《奏请立皇子为诸侯王疏》: 丞相臣青翟、御史大夫臣汤…… 昧死上言:臣谨与中二千石、二千石臣贺等议:古者裂地立国,并建诸侯以承天子,所以尊宗庙重社稷也。臣青翟、臣汤等昧死请立皇子臣闳、臣旦、臣胥为诸侯王。从行文格式上看,该篇 “奏” 文起首即曰 “臣昧死言”, 由于文中就具体事项有所请示,故末尾再言 “臣昧死请”。
东汉建光元年,许慎遣其子许冲将《说文解字》献于汉安帝,并上其奏曰:召陵万岁里公乘草莽臣冲稽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臣伏见陛下神明盛德,承遵圣业,上考度于天,下流化于民,…… 作《说文解字》。…… 臣冲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稽首再拜,以闻皇帝陛下。建光元年九月己卯朔二十日戊戌上。奏文抬头由 “昧死” 变为 “稽首再拜”, 正文结尾再次强调 “稽首再拜”, 并连用 “顿首顿首”“死罪死罪” 诸词,表现上奏者之恭谨敬慎与合乎古礼。程序化习语及其变化不仅使奏议文书肃穆典雅,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礼的地位的升降。
《周礼・大祝》郑玄注曰:“稽首,拜头至地也。顿首,拜头叩地也。” 贾公彦疏云:“二种拜,俱头至地,但稽首至地多时,顿首至地则举,故以叩地言之,谓若以首叩物然。” 又云:“稽首,拜中最重,臣拜君之拜。” 顿首,即引头至地,只作短暂接触。行稽首礼时须引头至地进行跪拜,停留时间要比顿首长。是以稽首、顿首有别,而稽首之礼尤重,乃敬之至也。自西汉末王莽改制,臣下上奏皇帝,除言 “稽首” 之外,亦可言 “顿首”, 或连用 “顿首顿首”, 以此表示对皇帝的尊崇。“昧死” 作为章奏起首语的专用词汇一直使用到西汉末期,王莽新政之后便为 “稽首”“顿首” 所替代,少见于章奏文书。
结合出土汉简奏议实物,更能够真切感受到汉代官文书制度下奏议文本中臣子自称程序化语言书写的物质形态与视觉效果。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永始三年诏书简册》较为完整地使用了此类固定用语,兹引述如下:丞相方进、御史臣光昧死言;明诏哀闵元 = 臣方进、御史臣光,往秋郡被霜,冬无大雪,不利宿麦,恐民(73EJF1:1);调有余给不足不 (补) 民所疾苦也,可以便安百姓者,问计长吏。守丞条封;臣光奉职无状,顿 = 首 = 死 = 罪 =, 臣方进臣光前对问,上计,弘农大守丞(73EJF1:2);令堪对曰:富民多畜田出贷□(73EJF1:3);郡国九谷最少可豫稍为调给立辅预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宜;弘农大守丞立山阳行大守事、湖陵□□上谷行大守事 (73EJF1:4);来去城郭、流亡、离本逐末,浮食者浸□……(73EJF1:5);与县官业税以成家致富开并兼之路,阳朔年间 (73EJF1:6)。
《永始三年诏书策》由 16 支简组成,以上所引 8 简前 7 简是奏书,均低两格书写。内容是永始三年丞相翟方进与御史孔光向汉成帝刘骜奏书陈请施行 “除贷钱它物律” 和 “还息与贷者它不可许” 的律令,用以解决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社会危机与民生疾苦等问题。这份奏议经过皇帝 “制可” 之后,成为诏书下发至全国执行。73EJF1:8 “制可” 后 8 简是下达诏书的具体要求,均顶格书写,尤其是 “制可” 一简不仅另简顶格书写,且 “可” 字竖笔出以夸张写法,不仅有醒目的视觉效果,也宣示了皇帝的权威。章奏起首用 “职位 + 臣 + 昧死言” 的固定搭配,每奏一事后用 “顿首顿首”“死罪死罪” 作结,文书结尾以 “顿首顿首”“死罪死罪” 作结。
再如,敦煌马圈湾所出汉简中:以称职叩头死罪死罪 (二六);西域都护领居卢訾仓守司马鸿叩头死罪死罪 (九五);臣稽首再拜谨□□前奉书臣厶稽首再拜 (一一〇);使西域大使五威左率都尉粪土臣厶稽首再拜上书 (一一七);当先到臣请钦到知审以状闻臣稽首再拜(一三二)。以上出土的汉简奏议文书属王莽时代,故其臣子上奏称 “叩头”“稽首”, 格式变化与蔡邕《独断》所载相符。叩头,原本为下级或晚辈见长上的最高礼节,死罪谓触犯了大罪。26 简文所示 “叩头死罪死罪” 以十分工整的隶书书写,疏朗整饬的书风实际上是奏议书写者书写心理的外在显现。另外,从行文看,95、110、117、132 简应是戍边官吏上呈皇帝的章奏文书,边塞官吏不在朝官之列,故言 “稽首再拜”。
2. 皇帝批答奏议的固定用语
在 “文书行政” 背景下,汉代奏议上呈与诏令下达不仅从行文格式与撰作措辞等方面不断完善规范要求,且在撰作、收发、办理、保管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制度流程。奏议作为臣属进呈君主的上行文书,以陈政事于王庭为主要目的。为增加言政的效论,且使陈事达情语义明确,就需要在修辞上特别使用说服技巧。很多情况下,皇帝制诏就是要进行重大决策。决策往往需要获取可信的第一手资料作为依据,大臣的奏议就是获得可靠信息的主渠道之一。奏议一般由执掌呈奏与制诏职能的机枢部门上报皇帝,由皇帝酌定是否需要交御前会议、宰辅会议或百官会议等决策系统进行讨论,若皇帝同意,即可拟诏实行。《独断》:“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 及 “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 作为上行文的奏议,待皇帝允准之后,在制诏下发前批答 “可”“下某官” 或 “已奏如书” 等。
例如,元朔五年六月,武帝下诏要求 “导民以礼,风之以乐”“详延天下方闻之士,咸荐诸朝”“令礼官劝学,讲议洽闻,举遗兴礼”“崇乡党之化,以厉贤才”。公孙弘据此事上奏《请为博士置弟子员疏》, 阐述劝学兴礼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并奏请武帝为五经博士设立弟子员,还为在职官员拟定了以儒家经学与礼义为标准的升迁办法和授官条件。这些提议均得到武帝首肯,在其奏议后批答 “制曰:可”。再如,《史记・三王世家》大司马霍去病上奏请立诸皇子,武帝批示 “制曰:下御史”。即将此奏议转为诏书交由御史大夫处理。《三王世家》又载:“太仆臣贺行御史大夫事昧死言:太常臣充言卜入四月二十八日乙巳,可立诸侯王。臣昧死奏与地图,请所立国名。礼仪别奏。臣昧死请。制曰:‘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汉书・楚元王刘交》载:“会薨,大鸿胪奏德讼子罪,失大臣体,不宜赐谥置嗣。制曰:‘赐谥缪侯,为置嗣。’” 皇帝批 “制曰可”,“可” 字表示准允,有时是对该奏议的具体处理意见。这种在原奏议上做批示和转办意见的方式,可以节省书写材料,同时也高效便捷,所以一直为后世各代所沿用。
出土文献中皇帝批答 “制曰” 的实物能够更为直观地体现奏议与诏令之间文体转换的视觉效果。如《元康五年诏书册》所见: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寝兵大官抒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宗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 = 千 = 石 = 令官各抒别火 (10.27);官先夏至一日以除隧取火授中二 = 千 = 石 = 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 [甲窝五日臣诺布臣昧死以闻 (5.10)];[制日可 (332.26)];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 [用者如语书 (10.33)];[二月丁卯示相相下车骑将 = 平 = 中二 = 千 = 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少史庆令史宜王始长];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大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承书从事 [下当用者如设书 / 守属宗助、府依定 (10.32)];闰月丁巳张掖肩水城尉谊以近次兼行都尉事下候城尉承书从事下 [用者如语书 / 守卒支义义 (10.29)];闰月庚申肩水士吏横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候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 令史得 (10.31)。
《元康五年诏书册》由 8 支简组成,出土时已散乱失序,大庭脩等学者对其进行复原,使之完整可读。册书内容涉及西汉宣帝元康五年 (公元前 61 年) 二月,大史丞定针对夏至礼仪的 “更火”“寝兵” 等提出具体意见,其奏文经由太常苏昌上报丞相,再由丞相转御史大夫丙吉,丙吉审定后呈报皇帝。皇帝批示 “制曰可” 后,成为诏书,于是又通令全国在夏至日举行更火、火供及疏浚水井的活动。诏令从汉廷中枢经张掖郡太守处下达给肩水都尉、候官及其下属的部和燧等边塞基层组织。候官、候、部或燧大致相当于内地的县、乡、亭或里。汉代依月令行事,边塞地区也不例外。通过观察此诏书册图版,我们可以看到其中 “制曰可” 有明显的法定特别性形式特征。首先是提行书写;其次是该简书写位置高于奏请部分的简文一至两字;再其次是 “制曰可” 字体明显大于其他部分,“可” 字的最后一笔呈现出遒劲有力且别具一格的书写形态,使其成为在文书程序上彰显皇帝诏令权威的重要象征。
武威汉墓出土《王杖诏书令册》也比较典型:长安敬上里公乘臣广,昧死上书 (弟十二);皇帝陛下:臣广知陛下神零,覆盖万民,哀怜老小,受王杖、承诏。臣广未 (弟十三);常有罪耐司寇以上。广对乡吏趣未辨,广对质,衣僵吏前。乡吏 (弟十四);(第十五简缺);下,不敬重父母所致也,郡国易然。臣广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弟十六);臣广昧死再拜以闻 (弟十七);皇帝陛下。(弟十八);制曰: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广受王杖如故。(弟十九);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 (弟廿)。
《王杖诏书令册》完整记录了汉朝对待老人的优惠待遇和措施,真实反映出当时的尊老养老制度。该简册原简共 27 简,除第 15 简缺失外,其余 26 简保存完整。简册中第 12 简至 18 简为名叫 “广” 的公乘 (爵名) 向皇帝进行自诉的上奏文,第 19 简为皇帝的 “批答语”, 第 20 简则是皇帝的下诏。此简册也完整地保存和呈现了汉代奏议与诏书间的转换过程。简册中的 “皇帝陛下” 与 “制曰” 皆为顶格书写,高于其余文字一格或两格,对深入认识汉简文书的行文格式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在其他西北汉简中,可见 “制曰可” 另行顶格书写、“制” 后空两格的形式,较其他书写方式更具积极的视觉修辞效果。例如《居延新简集释》EPT59:536: 长秩官吏员丞相请许臣收罢官印上御史见罔自 臣昧死以闻;制 曰可。此简右侧一行 “相” 字后、“见” 字后各有空白,当是两道编绳处,表明此简为一册书之组成部分,且为编连成策后书写。“制曰可” 为标准的汉隶,“制” 字下空两格,“曰可” 与右面一行齐平位置。右行所书为奏议,具体的处理意见可能在 “制曰可” 后的其他简上书写。《悬泉汉简 (壹)》I 90DXT0116②:4: 制曰下丞相御史・臣宣臣骏前奏林隆使案验逐捕商等首匿者……;捕斩渠率一人为尤异奏可林隆发起商等从迹过乐成侯去疾臧匿在四月甲辰赦令前臣宣;臣骏。此简出自王骏幕府档案,“制曰可” 视觉修辞方式与上一简大体相同,所不同者,标明处理方式为 “下丞相御史”, 由其落实 “臣宣臣骏” 奏议所言逐捕逃犯及首匿等事宜。由简牍实物有所书文字推断,此简为单简,可能是制书的抄录本。
皇帝批示 “制曰” 之例还见于东汉《乙瑛碑》。碑文云: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鲁前相瑛书言诏书崇圣道勉 “六艺”。孔子作《春秋》, 制《孝经》。删述 “五经”, 演《易系辞》。经纬天地,幽赞神明。故特立庙,褒成侯四时来祠,事已即去。庙有礼器,无常人掌领,请置百石卒史一人,典主守庙。春秋飨礼,财出王家钱。给大酒直,须报。谨问大常祠曹掾冯牟史郭玄,辞对。故事辟雍礼未行,祠先圣师,侍祠者孔子子孙、大宰、大祝令各一人。皆备爵大常丞监祠,河南尹给牛羊豕鸡□□各一,大司农给米祠。臣愚以为,如瑛言孔子大圣,则象乾坤,为汉制作。先世所尊,祠用众牲。长吏备爵,今欲加宠子孙,敬恭明祀,传于罔极。可许。臣请鲁相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掌领礼器,出王家钱给大酒直,他如故事。臣雄、臣戒愚戆,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稽首以闻。制曰可。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雒阳宫。《乙瑛碑》即《汉鲁相乙瑛奏置孔庙百石卒史碑》, 东汉桓帝元嘉三年置立。碑文叙述身为鲁相的乙瑛因孔庙礼器无人掌管,奏请在孔庙设守庙百石卒史,以执掌祭祀之事。因推选的卒史为孔氏后人孔龢,俸禄百石,故《乙瑛碑》也称《百石卒史碑》或《孔龢碑》。碑文照录司徒吴雄、司空赵戒和鲁相乙瑛,共同奏请选任孔龢为百石卒史的奏文,及皇帝批答 “制曰可” 的简册而成。由右录碑文拓本可见,“制曰可” 高出一格且独占一行。从 “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 至 “臣雄、臣戒愚戆,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稽首以闻” 为奏请。在书写形式和内容上,碑文保留了制诏奏议的书式,但因碑的形制而更具积极的视觉修辞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汉代奏议书写形态及其文化内涵,我们似可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奏议或皇帝批示后成为诏令的奏议是一个由文字和转化为图像或符号化的 “书写” 组成的 “复合文本”。有学者指出:“汉字不仅有形、声两个编码,同时可传达两个信息量,更重要的是汉字不像一切拼音文字那样在构型上是一维的线性形式,汉字是方块字,有左右或左中右、上下或上中下结构,是二维性的平面结构,这种‘面’结构本身有表意性,是一种情境性的象思维。所以,汉字从根本上孕育、孳乳了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的情境本体和情境反思的思维方式,汉字与中国传统哲学的情境本体和情境反思的思维方式有内通性。” 简册中的 “皇帝陛下” 与 “制曰” 等,皆需以隶书提行顶格书写,以体现皇权等级观念。由奏议的上行属性转变为诏书下行属性的程序化过程更是对汉代礼制的物化彰显。“制曰” 等,是对皇权的文书修辞层面的具体展现。
第二,汉代章表奏议的书写具有严格的 “法定性”。奏议书写的视觉呈现形式,以及其中 “粪土臣”“草莽臣” 等特定称谓的使用,“昧死言”“昧死请”“昧死再拜” 等礼敬语的运用,都是皇权对政治角色的制度化与符号化的规定性。程序化语言在奏议文中的使用与认同也能够呈现出在 “礼治” 秩序下君臣关系的政治定位。
第三,汉代奏议简册在重视文字信息传达的同时,还自觉运用 “视觉修辞” 策略。奏议简牍中皇帝批复 “制曰可” 中的 “可” 字,呈现独特的书写笔法,最后一笔 (竖画) 夸张肆意、笔画向下,行笔过程中顺势左向掠出,加粗加重,厚实遒劲。“皇帝陛下” 的 “下” 字,“昧死再拜以闻” 的 “闻” 字等,也已经完全艺术化、抽象化、符号化。这种书写现象,最初或许是书写者的夸张处理,但后来逐渐成为有意识标志固定用语的方式和手法。从视觉修辞层面来讲,其迥然不同的书写形态明显具有积极修辞的价值。此种意识和策略不断强化,最终符号化、抽象化为官文书制度背景下的典型形态和固定运笔方式,以此彰显皇帝的权威。
第四,汉代奏议的文本形态、书写方式与大一统政治相契合,与礼制及其实践相表里。特定称谓和程序化的句式与用语,在被频繁使用过程中形成奏议的法定性,赋予其特殊的政治权威。奏议是 “经国之枢机”, 关乎大汉王朝的治国理政,“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文’的方式弥补君主专制政体的不足,因而具有强烈的‘尚文’倾向与人文色彩”,体现出汉代 “礼法相须” 的政治思想。
韩高年;王敬博,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20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