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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常识通常源于人类的共同经验,是一种集体经验,具有共通性与共享性。在实践运用中,常识具有不证自明性,可以作为论证或推理的当然前提,建基于常识基础上的判断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常识在司法裁判中被援引的频率非常高,但从理论上去探讨常识对于司法裁判意义的研究却很少。本文立基于司法裁判的具体方法,证成常识对于司法裁判的重要价值,探讨其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中的重要功能。
一、常识是法律发现的基本场域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官为案件寻找裁判依据的过程,包括在法律之内和法律之外发现法律。法律渊源是法官发现法律的场所,常识可以成为法的渊源。作为法的渊源的常识,是法律的重要社会渊源,构筑了法律主体部分的观念和知识基础;可以用来释明法律模糊,当法律规定出现模糊时,法官常运用常识予以阐明;还可以用来填补法律漏洞,但常识要与当下案件处于同一社会场域且具有逻辑上的对应关系才能用于补漏。
二、常识是当然解释的前提条件
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当然解释对常识的倚重最为明显。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主要是规范意旨和事物的本质。常识有助于确定法律的规范意旨,从常识出发探寻特定条文的规范意旨,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常识还有助于探寻事物的本质,在当然解释中,判断事物属性时需要结合生活常识,否则当然解释无法进行。
三、常识是法律论证的重要依凭
(一)法律论证的主要方式
法律论证的主要方式有形式逻辑和法律修辞。形式逻辑在严格法治时代是主要的法律论证方式,但司法现实使理论作出调整,法律修辞应运而生。形式逻辑主要解决司法裁决的合法性问题,法律修辞主要解决裁决的合理性与适切性问题,而常识的运用是一种经验方法,在法律论证中也不可或缺。
(二)基于常识的法律论证之优势
常识的引入可以克服形式逻辑的冰冷生硬和实质非正义问题,是法官进行价值衡量的先决条件和论证依据。同时,常识的运用还可以克服法律修辞的可能弊端,避免修辞沦为法官滥用职权的工具,使法律论证结果更易被理解和接受。
(三)常识是内部证成及外部证成的重要依凭
在法律论证的内部证成中,常识主要用于构筑三段论推理的大、小前提,即审判规范的构建和案件事实的查明。在外部证成中,对经验性命题和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法规则的前提之证立,很大程度上需要仰赖常识。
四、结语:兼顾常识的司法才是真正的 Justice
常识不仅是法律的基础和立法的源泉,也是司法过程中法律发现的重要场域,在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中也有着重要作用。它能使法律决定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实现均衡,避免法律论证过度修辞。因此,要营造适宜氛围,让司法成为常识活跃的舞台,兼顾常识的司法才是有生命力的司法,才是真正追求正义的司法。
黄金兰,厦门大学法学院,20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