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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投稿格式参考范文:汉未央宫中央官署类骨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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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签主要用牛骨制成,以灰白色为主,形制比较统一,长条扁状,前端较圆,尾端略尖,中部有一月形凹槽 (分左凹槽与右凹槽两种)。完整骨签长 5~7、宽 2~3、厚 0.2~0.4 厘米,在骨签正面的上部磨出一平面,其上刻出文字。文字多从上到下、从右至左刻写,字数少者 2~3 字,多者 30~40 字。

  1996 年,刘庆柱在《汉长安城未央宫》报告中已关注到了其中的中央官署骨签,在对骨签进行初步整理后,结合《汉书・百官公卿表》对骨签中的中央机构进行考订。之后吴荣曾对骨签中所见的中央机构做了补充分析。由于之前骨签公布数量有限,故学界对骨签中的中央官署类骨签难以开展进一步研究。在《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出版后,这种情况得以改观。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央官署类骨签再做梳理。

  一 “工官” 概念辨析

  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出土的骨签为讨论 “工官” 问题提供了重要资料。目前学界对 “工官” 定义较宽泛,通常将西汉工官体系分为 “中央工官”“郡县工官”“侯国工官” 三类。1987 年,荣文库指出汉代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官系统,中央机构的生产部门不直接称为 “工官”,但其职能、机构性质没有区别。2000 年,吴荣曾提出汉代存在 “中央工官”,对骨签所见右工室、光禄、卫尉旅贲、内官及寺工进行了考订。2016 年,郭俊然在指出汉代工官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文献记载并结合出土铜器、漆器及骨签文字,对宗正、卫尉、太仆、大司农、少府、水衡都尉及执金吾下属生产机构进行了梳理考订。2016 年,钱彦惠将西汉工官分为中央工官与地方工官,认为中央工官包括考工、尚方、上林、寺工、供工等;地方工官设于郡国,包括郡县工官与诸侯国工官两类。

  “工官” 一词已见于胡家草场汉简《囚律》: “工官及为作务官,其工及冗作徒隶有罪。”《汉书・地理志》(以下简称《汉志》) 分别在河内、河南、颍川、南阳、济南、泰山、广汉与蜀郡共八郡下载有工官。从《汉志》记载看,“工官” 与 “铁官”“铜官”“盐官” 并见,因此 “工官” 当与铁、铜、盐诸官职能不同。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有 “铁官”“盐官”,而从《集簿》“都官二” 指 “铁官” 与 “盐官” 看,“都官” 也非 “工官”。汉长安城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出土弩机多见 “河内工官”“南阳工官” 铭,铭中的 “河内工官”“南阳工官” 即为《汉志》河内郡、南阳郡的 “工官”。同样,居延出土竹箭上的 “河内工官” 铭文的职官也与骨签工官一致,因此河内工官、南阳工官皆为兵器生产机构。《汉书・贡禹传》见有 “三工官”,“方今齐三服官作工各数千人,一岁费数巨万。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三工官官费五千万,东西织室亦然”。据刘庆柱研究,“三工官” 应为骨签所见的河南、南阳与颍川工官。从传世及出土文献看,“工官” 皆设于郡,尚未见设于中央官署与县等机构之中。

  《汉书・周勃传》载 “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汉书・食货志》载 “边兵不足,乃发武库工官兵器以澹之”。从这两则文献看,其中的 “工官” 与尚方、武库不同,尚方、武库为中央机构,有生产兵器的职能。因此虽《周勃传》及《食货志》中未明言 “工官” 所隶机构,但从其与尚方、武库并列看,其可能属郡工官。

  因此,若以文献进行定义,称 “工官” 的 “工官” 当仅设于郡中,是生产兵器的机构,个别工官兼产漆器及铜器。进言之,中央官署类骨签所见兵器生产机构不能称为 “工官”。从骨签文字内容的分类来看,也可得到进一步的佐证。

  二 骨签文字内容分类

  目前学界主要按形制、字数、文字内容或使用组合对骨签进行分类。从骨签内容看,可进一步细分为七类。

  (1) 中央官署类,有寺工、右工室工师、若卢、内官、太仆、卫尉旅贲与光禄弩官 7 种。

  (2) 郡工官类,有河南工官、南阳工官与颍川工官 3 种。

  (3) 县类,有安邑、平舆与河南县 3 种。

  (4) 列侯类,只有龙侯 1 种。

  (5) 强度类,主要为 “力 + 数字 + 石”“服 + 数字 + 石”“乘舆 + 数字 + 石”“大黄力 + 数字 + 石” 形式。

  (6) 射程类,主要为 “射 + 数字 + 步” 形式。

  (7) 编号或代号类,主要为 “天干 (甲乙丙丁)+ 数字” 与 “第 + 数字” 形式。

  在上述七类中,严格意义上的 “工官” 只有郡工官。

  三 中央官署类骨签梳理与考订

  在已公布的 64305 枚骨签中,中央官署类骨签共 103 枚,其中 102 枚可确定隶属机构,第 14583 号残而无法确定。在这 103 枚骨签中,所见的中央机构分少府、太仆、卫尉与光禄 4 类,下文梳理的寺工、右工室、若卢、内官均为少府属官。

  (一) 少府类

  《汉书・百官公卿表》(下简称《汉表》) 载: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六官令丞…… 武帝太初元年更名考工室为考工。” 因此骨签中的 “右工师工室”“若卢” 为少府属官。《汉表》“宗正” 条载:“初,内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宗正。” 因此 “内官” 早期为少府属官。《汉表》虽无 “寺工”,但寺工应为少府属官。

  1. 寺工类

  寺工类骨签共 11 枚,多数残缺。

  寺工类骨签的内容均较简单,完整者为 “纪年 + 寺工 + 第 + 数字” 形式,所见纪年从二年 至五年,未见超过六年者,说明其不晚于武帝太初时期。“第 + 数字” 表示生产弓弩的编号或数量。

  战国时秦出土铜壶铭文有 “寺工”,始皇时期兵器铭文常见 “寺工” 及 “寺工师”。铭文中的 “寺工师” 应为 “寺工工师” 之省,即寺工下设有工师。从秦封泥 “寺工之印”“寺工丞印”“寺工中监” 可知,寺工设有令、丞及中监。简要之,寺工从秦延置至汉,主要为中央生产青铜兵器、生活用器。秦始皇帝陵园遗址出有较多的 “寺工 + 私名”、“寺 + 私名” 或单字 “寺” 类陶文,说明寺工还烧造砖瓦。寺工类骨签的发现表明寺工还生产弓弩。

  《汉表》无 “寺工”,黄盛璋认为《汉表》“寺互” 应 为 “寺工” 之讹,即 “工” 易误作 “互”。现出土秦汉文献无 “寺互”,但 “寺工” 常见,黄盛璋之说可以,秦时寺工属少府无疑。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寺工、右工室、都水” 并连的情况看,寺工当与右工室、都水一样同属少府,汉初延秦设置,为兵器生产机构,后废。

  2. 右工室类

  右工室类骨签共 9 枚。按纪年、职官与私名组合,其可编年。第 39373 号 “工安” 之 “安” 应释为 “师”。与第 12185 号骨签同纪年及内容相近者,还有第 64191、39979 号。所见右工室类骨签皆无年号,纪年从元年至五年,未见超过六年者,年代应早于太初。

  骨签有 “右工师” 及 “右工室工师”,说明 “右工师” 为 “右工室工师” 之省,即 “工室” 下设 “工师”,同样 “寺工师” 当为 “寺工工师” 之省,寺工下设工师。从骨签看,工室设有令、丞、啬夫、佐,其中啬夫与佐未见构成隶属关系。在职官级制上,元年、三年为 “丞 / 啬夫”,五年为 “丞 / 佐”,皆 为二级制,其中啬夫与佐之下均为 “工”,说明啬夫与佐直接负责工师作坊的生产。

  在所见右工室类骨签中,元年至三年有 “作” 字,“作” 字之后为人名,应为工师令的私名。“右工师作” 应为 “右工室工师作” 之省,“作” 有生产之意。直接承担生产的机构并非工室,而是工师,即工室承担了 “作” 的职能,而工师承担 “造”,“作”“造” 之别可能表示了工室与工师在职能上的区别。“造” 字之后 “第 + 数字” 应表示生产的数量及编号。

  《汉表》无 “右工师”“右工室工师”,有 “考工室”“考工”。在战国秦兵器铭文中,少府下设 “工室”。秦封泥有 “少府工室”“少府工丞”,“少府工丞” 为 “少府工室丞” 之省。秦封泥还有 “雝工室印”“雝工室丞”,“咸阳工室”“咸阳工室丞”,“栎阳左工室”“栎阳左工室丞”“栎阳右工室丞”。雝即雍,雍、咸阳、栎阳皆曾为秦都,岳麓简中有 “西工室”,西亦曾为秦都。在秦封泥及兵器铭文中,只有都邑之县及中央机构设工室。骨签所见少府设工室,传世文献未载。

  战国秦兵器或漆器铭文常见郡县设工师。上郡、汉中郡、蜀郡及咸阳县、栎阳县、西县、高奴县、漆垣县皆设工师,可知战国至秦代可在郡、县下设工师,而工室只见于中央机构及都邑或旧都。在秦出土文献中,未见工室与工师构成隶属关系,表明战国至秦代工室与工师属 两个机构。

  《汉表》载武帝更名 “考工室” 为 “考工”,说明武帝之前存在 “考工室”。目前未见秦有 “考 工室”,从《二年律令・秩律》有 “右工室” 看,不排除西汉早期工室与工师在武帝更名 “考工室” 为 “考工” 之前,被合并为一个新机构,命名为 “考工室”。骨签 “右工室工师” 表明武帝太初之前的工室下设工师,应也是上说之证。即,骨签 中的 “右工室工师” 应为考工室下属机构。

  3. 内官类

  内官类骨签共 7 枚,可分两类。

  第一类为 “纪年 + 内官 + 第 + 数字” 形式,共 6 枚。

  第二类为 “纪年 + 内官 + 工 + 私名 + 缮” 形式,仅 1 枚。

  第 36091 号 “宫工……” 应释为 “官工”。

  第一类的纪年从元年至七年,“七年内官” 的年代应早于武帝。第二类有 “缮”,与下文讨论的若卢之 “缮” 用法相同,即对有损的弓弩进行修缮。内官 “第 + 数字” 表示生产弓弩的数量及编号。

  据《汉表》,内官原属少府。简要之,内官一方面管理与制作皇家财产与器物, 另一方面逮捕、审讯、关押罪人或参与司法审 理和定罪。吴镇烽认为内官属少府时,职责主 要是主管审度;属主爵或宗正时,其职责有所 变化,或职权有所扩大。

  西汉内官机构上承秦制,秦昭宫铜鼎铭文 有 “廿一年,内官右工 / 昭宫私官 / 一斗九升 / 止”, “廿一年” 为始皇二十一年。“内官右工” 可能为 “内官右工师” 之省,即内官下设右工师。秦 汉时期所见右工师主要生产兵器、铜器,骨签 所见内官为中央修缮弓弩,应与内官下设有工 师机构有关,说明骨签 “内官” 与宗正并无关 系。从内官类骨签年代来看,内官改属宗正当 不早于武帝太初时期。内官改属宗正后,职能 主要是审讯、关押罪人,王伟分析内官是专门管理皇室宗亲及外戚的机构,可独立处理涉及皇室成员的案件,其说甚是。

  4. 若卢类

  若卢类骨签仅 3 枚。

  第 35501 “缮” 可补释为 “工□缮”。第 15544 号原释 “卫尉” 不确,当为 “若卢”。同号原释 “生” 字者,疑为 “孝” 字。另第 35501、15544 号 可对读,若卢令私名皆应释 “顺库”。因此,第 35501 号骨签的年代应与第 15544 号相近。

  骨签所见若卢设令、丞、啬夫。在职官级制 上,从建昭至阳朔皆为 “令 / 丞 / 啬夫” 三级制。在 郡工官类骨签中,啬夫全称为 “作府啬夫”,即作 府机构的长官为啬夫。在若卢类骨签 “令 / 丞 / 啬 夫” 三级制中,啬夫下为工,说明啬夫直接管理工 匠,负责生产管理,即若卢设有作府机构,长官应 为啬夫,啬夫直接管理工匠,进行生产劳作。

  秦封泥有 “奴卢之印”“奴卢丞印”“奴卢府 印”,“奴卢” 为官府名称无疑。刘乐贤指出 “奴” 可读为 “若”,秦封泥 “奴卢” 就是汉代的 “若卢”。 那么,秦时已设若卢。如淳注《汉书》时解释若 卢:“官名也,藏兵器。《品令》曰若卢郎中二十 人,主弩射。《汉仪注》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 将相大臣。” 陈直据《汉旧仪》“若卢右丞” 指 出,若卢设有左、右丞,右丞主库兵,左丞主诏 狱。“若卢郎中” 与骨签 “光禄弩官郎中” 结构 相近,即若卢下设有郎中,主弩射。若卢类骨签 所见若卢只有 “缮”,无 “造”,与少府右工师、寺 工及内官明显不同。因此似可认为,若卢不生 产弓弩,而只是对损坏弓弩进行修缮,印证了 《品令》《汉仪注》若卢主弩射、治库兵的记载。

  (二) 太仆类

  太仆类骨签共 38 枚,均为 “纪年 + 太仆 + 工 + 私名 + 缮” 形式,所见纪年皆为六年,区别在 于工匠私名不同。稍特别者为第 17867 号,在 “缮” 字之后刻 “□六石”,“□” 原释为 “服”,似 可释为 “力”。太仆骨签皆无 “造” 字,均为 “缮”, 说明太仆不生产弓弩,而是对有损弓弩进行 修缮。

  第 17867 号 “服” 应释为 “力”。《汉表》:“太 仆,秦官,掌舆马,有两丞。属官有大厩、未央、 家马三令,各五丞一尉。” 太仆掌管皇帝及官 府用马的饲养与使用,也为皇帝驾车。安作璋、 熊铁基认为太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太仆主马 政,马政二分,一是供天子私用,即所谓 “家马”, 二是供军国之用。骨签所见太仆修缮弓弩,为 传世文献所未见,可补史之阙。

  (三) 卫尉类

  卫尉类骨签共 29 枚,分无年号与有年号两 类。无年号类皆为 “纪年 + 卫尉 + 工 + 私名 + 缮” 形 式,纪年仅见 “六年”,内容区别仅在工匠私名。

  无年号类骨签共 24 枚,完整者较多。

  年号类骨签共 5 枚,按年号及年份可编排。

  年号类卫尉骨签所见的年号有宣帝神爵、甘露,元帝初元、永光及成帝阳朔。所设职官有令、丞、掾、令史、啬夫。在职官级制上,神爵时 期为三级制,初元、永光为四级制,说明年代越 晚职官级制不断递增。第 15201 号骨签并未见 “令 + 私名” 内容,应为省刻。因此,第 15201 号 骨签职官系统应为三级制。从三级制到四级 制,主要增设了掾与令史。从四级制来看,掾与 令史地位相当,皆协助旅贲丞办事。从神爵四 年至永光三年,主要是啬夫直接负责卫尉旅贲 的弓弩修缮与管理。

  卫尉类骨签无 “造”,皆为 “缮”,说明旅贲并 不生产弓弩,而是对有损弓弩进行修缮。第 00359 号有 “六石”,说明卫尉旅贲修缮六石弩, 与太仆一致。卫尉旅贲从太初之前至成帝阳 朔时期皆对有损的弓弩进行修缮,延续时间 较长。

  《汉表》载 “卫尉,秦官,掌宫门卫屯兵,有 丞。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后元年复为卫尉。属 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 长乐、建 章、甘泉卫尉皆掌其宫,职略同,不常置”。骨 签所见 “卫尉旅贲” 为 “卫尉”“旅贲” 之合,“旅 贲” 为 “卫尉” 属官,设有令、丞,与《汉表》一致。 卫尉、旅贲皆为掌管宫城的军事长官,负责保 卫宫城的安全。据骨签可知,旅贲下设掾、令史 及啬夫,可补文献之阙。

  据《汉表》,长乐宫、建章宫、甘泉宫设卫尉, 各掌管其所在宫殿安全,职官设置与卫尉相 同,但不常置。《汉书》有 “未央卫尉”。

  骨签中的卫尉旅贲为卫戍机构,非生产机 构。卫尉旅贲骨签无 “造”,皆为 “缮”,说明卫尉 不生产弓弩,但下设啬夫负责有损弓弩的修缮。

  (四) 光禄类

  光禄类骨签共 5 枚,所见年号有宣帝五凤 四年 (前 54 年)、甘露二年 (前 52 年) 及元帝永 光三年与四年 (前 41~ 前 40 年)。

  第 15186 号工匠私名原释 “众”,当释 “延”。 第 14493 号 “丁工丞” 应释为 “良工”。“光禄弩官 郎中” 所见职能皆为 “缮”,修缮 “力六石” 弩机, 与卫尉旅贲、若卢一致。《汉表》:“郎中令,秦官, 掌宫殿掖门户,有丞。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光禄 勋。属官有大夫、郎、谒者,皆秦官…… 郎掌守 门户,出充车骑,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 无员,多至千人。” 骨签 “光禄弩官郎中” 之 “光 禄” 为 “光禄勋” 之省。安作璋、熊铁基考证光禄 勋的职能一方面是宿卫门户,另一方面侍从皇 帝左右,实为皇帝的顾问参议、宿卫侍从及传 达招待等官员的总首领,或说是宫内总管,地 位很高。光禄勋下有不同分工,有五官中郎将、 左中郎将与右中郎将三署,每署有若干中郎、 侍郎、郎中。

  《汉表》无 “弩官”,“光禄弩官” 可补文献之阙。从骨签看,“弩官” 为光禄勋下属机构。据 《汉表》,郎中无员,即无属官,设置数量较多。 陈直认为 “郎中” 是 “廊中” 之省文,秦时殿上不 得持兵器,皆立在岩廊下,故名,属于武士。骨签 “光禄弩官郎中” 之 “郎中” 应为《汉表》之 “郎 中”,即 “光禄弩官郎中” 可分为 “光禄”“弩官” “郎中” 三部分。骨签 “光禄弩官郎中晏” 之 “晏” 为 “郎中” 私名,“郎中” 下为 “工”,说明光禄弩官 所使用弓弩的修缮应是由郎中负责。

  四 余 论

  中央官署类骨签有三个特点较郡工官突出。

  (一)“造”“缮” 职能与郡工官相反

  中央官署类骨签最主要的机构为少府及其属官,职能 包括 “造” 与 “缮”,即生产与修缮,而若卢、太仆、 卫尉旅贲及光禄弩官未见 “造”,只见 “缮”。寺 工、内官类骨签有 “第 + 数字” 类内容,凡用 “造” 者刻文末多数有 “第 + 数字”,凡用 “缮” 者均无 “第 + 数字”,即不排除寺工、内官不仅有生产, 也有修缮。即使如此,中央官署类骨签 “缮” 较 “造” 多,以 “缮” 为主。而在郡工官骨签中,尚未 见 “缮”,皆为 “造”。中央官署类骨签 “造” 少,这 说明郡工官与中央官署机构在弓弩 “造”“缮” 职 能上存在明显区别。

  (二) 生产时间不连续,没有郡工官生产时 间长

  中央官署类骨签早于武帝太初的有少府 之寺工、右工室工师、内官及太仆,从太初之前 延续至西汉晚期的有卫尉旅贲,晚于太初的有 少府之若卢及光禄弩官,表明中央机构在太初 之前主要是少府为中央生产或修缮弓弩,太初 之后少府生产弓弩的职能在逐渐弱化。但在郡 工官骨签的发现中,河南工官骨签的数量要多 于南阳与颍川工官骨签之和,生产的年代从太 初之前一直延续至西汉末期,似可表明河南工 官在西汉弓弩的生产中规模最大、时间最长。

  (三) 弓弩生产较为单一,不及郡工官生产 种类多

  中央官署机构生产或修缮所见只有力 六石弩,而郡工官从力三石至力廿石较为齐 备。郡工官生产弓弩除 “力” 类外,还有 “服”“乘 舆”“大黄” 类,表明郡工官生产弓弩种类繁多。

  总之,中央官署类骨签在弓弩生产数量、 种类、职官设置及 “造”“缮” 职能上皆区别明 显。中央官署类骨签未见 “少府工官”“太仆工官”“卫尉工官”“光禄工官” 用词,与 “河南工官” “南阳工官”“颍川工官” 不同。因此,从骨签 “工 官” 一词从未用于中央官署机构的情况,就与 前文从传世和出土文献判断的中央官署未设 “工官” 一致。故而中央官署类骨签所见的生产 职官,不应定为 “中央工官”。

  当然,无论骨签的制作、刻写是否在中央、 地方,中央官署类骨签的形制、刻写方式与文 字风格均与郡工官、县及列侯类骨签保持高度 一致,这点颇值关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职官 设置及不同地方机构为中央生产弓弩,在骨签 形制、刻写方式及文字风格上的统一性,表明 了骨签性质上的同一性。

  李毓芳很早就从未央宫三号建筑基址布 局、出土遗物、骨签形制及其文字内容出发,判 断骨签并非器物之 “标牌”,而是工官向中央 生产及进献兵器的 “物勒工名” 记录,从而明确 了未央宫三号建筑有保存皇家档案的职能。换 言之,中央官署机构生产或修缮的弓弩输送中 央武库时,在骨签上刻出文字,形成 “物勒工 名” 的记录,并被长期保存于未央宫三号建筑。 只有文书档案更易在书写材料、书写方式及文 字风格上要求不同地方、不同机构在文书制度 上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因此骨签为档案的性质 自可成立。

刘贤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20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