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赵精武
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摘要:在实践中,AI换脸模板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存在两难困境。一方面,径直认定AI换脸信息服务模式构成肖像权侵权,无疑是全面否定了该信息服务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认可AI换脸信息服务的合法性,又会使肖像权处于不安全状态。从法益平衡的角度考量,该类困境破局的关键是明确AI换脸模板是否属于肖像,这也意味着需要重新审视和解释既有的肖像可识别标准。《民法典》规定的肖像并不以面貌为限,而是对自然人外部形象的视觉再现。因此,AI换脸模板是否删除了自然人面貌特征并不影响认定其是否属于肖像。肖像的可识别性应当从识别主体和识别难度两个层面予以判断,分别对应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熟识之人能否识别和视觉形象是否保留了自然人外部形象的核心特征。在个案中,判断AI换脸模板是否构成肖像还需要考量配套文字说明、环境布景、模板内容知名度等要素,因为这些要素可能会降低AI换脸模板的识别难度。
关键词:AI换脸;肖像权;识别主体;识别难度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GFZDKT2024C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