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杨嘉琪
单位:广州大学
摘要: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关系构造应当回归代理法体系,须区分效力认定与效果归属两个层次判断其法律效果。越权代表行为的要件构成包括权限逾越要件与效果归属要件,前者应包括部门规章与法人目的范围对非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后者应在区分权限限制存在事实与超越权限限制的行为事实的基础上,分别评价相对人的主观状态,仅依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意定限制的存在,不构成认定效果不归属的正当理由。当效果归属不发生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相对人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因此法人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信赖保护原则;缔约过失责任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4SFB1005);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GFZDKT2024B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