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熊樟林
单位:东南大学
摘要:在涉案企业行政合规中,究竟谁可以成为企业行政合规的受益对象,是当前行政合规制度布局中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是控制行政合规裁量的关键问题。对此,现行理论和实践因过于宽泛地理解了企业行政合规的概念内涵,混淆了行政合规与行政执法和解之间的关系,因此偏向和刑事合规一样对激励对象作扩大理解,形成了“双不处罚”的主流做法。从根本上来说,这一做法偏离了企业合规的制度框架,忽略了企业行政合规的概念独立性,应当予以调整。在合规实践中,应当奉行“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基本法则,只允许对有“区分责任”需求的大型企业实施激励,并且还需在立法上为该企业违法行为设定“双罚制”。该法则既契合了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初衷,又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行政合规对传统依法行政观念的冲击。
关键词:企业行政合规;合规激励;激励对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3AFX011);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B/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