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高志宏
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推进新型工业化体系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但其蕴含重大风险且风险呈现类型复杂多样、损害方式隐蔽、危害结果严重等特点,现有立法回应存在有限性与不适洽性,为此需要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当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采取积极的风险防范主义和包容审慎的监管思路,对技术创新给予更大的包容度。从法律规制角度看,可以采用双层多元化规制模式和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成果属性、可问责性等关键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算法可解释规则、“安全港”规则、侵权判断规则、“投诉—针对性阻止”规则等基本准则。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可解释规则;“安全港”规则;人工智能法
基金资助:工信部重大课题、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NW2024002);江苏省社科联重大应用研究课题(24WTA-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