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孙运梁
摘要:主张故意处于犯罪论体系各个阶段的观点都存在,问题的关键是故意处于哪一个阶段更合理,更能与其他犯罪要素相协调,更能体现其理论功能。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故意属于违法要素;在结果无价值论看来,故意具有不遵从法规范的有意性,是行为具有可谴责性的前提和基础,应是一种责任要素。由于违法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及危险,而故意与法益侵害及危险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以故意为代表的主观要素应属于责任要素,而不是违法要素。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归属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密切相关。从将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类型、赋予构成要件以故意规制机能的立场出发,应当将故意理解为责任要素。
关键词:故意,犯罪论,构成要件,归属
基金资助: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3SFB5015);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CLS2013D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