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王乔,顾承红
单位:沈阳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41
摘要: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探视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其中一些规定存在的缺陷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显示了出来,有待完善。首先,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很科学,其权利义务主体应包括子女、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近亲属。而未成年子女和被委托的近亲属亦应有协助行使探望的义务。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应对探望协议内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中止探望的事由。
关键词:探望权,探望权主体,探望协议,中止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