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李伟,关正义
摘要: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行使中存在两个缺陷,其一,法院在设立责任基金的程序审中认定责任限制权;其二,以抗辩权界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属性。应以形成权界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属性,以形成之诉界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类型。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的规定。要构建这一诉讼制度,必须突破现有的立法结构,并且协调好新设制度与现有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形成之诉,立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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