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朱识义
摘要:隐名出资可以基于不同的形成原因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隐名出资所涉法律问题不同,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采用“平面型”思维,仅对隐名出资中典型形态即当事人通过明确隐名出资协议确立的隐名出资行为进行规范,存在一些隐藏型法律漏洞,难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若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真正能够发挥作用,是应当采用“立体型”的思维模式,即应当从隐名出资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视角来思考相关问题,唯有如此,司法解释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
关键词:隐名出资,利益冲突,隐藏型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