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祖伟
摘要:我国古代的官府簿籍是诉讼的证据,主要适用于所有权纠纷,包括不动产的田宅纠纷和动产的奴婢、牛、马等财物纠纷。簿籍具有公证效力,可以验证私人之间契约的真伪,其证据效力高于其他证据。经由官府确认的书证也称“旁证”,也具有公证的效力。出簿籍相质证,一般采取当堂呈出和当堂验明的方式,以“足见”、“见得”、“显有”等语词表述。该规则的适用既可杜绝伪造证据行为,利于法官准确及时结案,又使古代百姓具有证据意识,是“券证主义”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簿籍证据,民事证据规则,券证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