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关于修改贪污罪数额规定的利弊分析

来源:社会科学辑刊杂志苏永生,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保定071000)。 年第3期北京时间:

作者:苏永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把贪污罪由具体的数额犯修改为抽象的数额犯,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落实严惩贪污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解决对贪污罪定罪量刑中面临的困境。这一修改不仅有利于克服贪污罪认定和处罚中“唯数额论”的局限性,而且对实现贪污腐败犯罪的区域化治理大有裨益,同时有利于实现个别正义。但是,这一修改的弊端也是极为明显的,其不仅丧失了刑法在贪污罪的规定上的明确性,而且纵容了司法解释对立法权的分享,降低了刑法的权威性,增大了犯罪认定的随意性,削弱了刑法的犯罪预防功能。

关键词:贪污罪,数额规定,修改之利,修改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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