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叶锦花
摘要:明代福建同安县与境内的浯州盐场在赋役制度上虽相互独立,然而在赋役征调的实际运作中却因科派对象重叠,民、灶赋役轻重不一等因素而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正统年间,浯州场盐课折米,同安县民户被拨补引米,免民差,致使“民差偏累”,同安县为此将灶户编入均徭。成化、弘治年间,浯州场灶户宦官张敏及其家族多次奏免浯州场灶户差役,并将因此减少的同安县民差特别是弓兵、驿传等重役转嫁至泉州府其他县,由“他县代编”。在正德、嘉靖年间,浯州场灶户士绅仍不断促使灶户差役优免,使得盐田役银轻于民田,大量民田流向灶户,而“他县代编”法也引起代编县的不满及赋役征调的不稳定,最终促使泉州府出面以“府”为单位重新进行差役摊派,将驿传等役“七县融编”。
关键词:明代,他县代编,七县融编,盐场,赋役调整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3CZS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