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探析

来源: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宋智慧,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重庆400045),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辽宁沈阳110034)。 年第6期北京时间:

作者:宋智慧

摘要:近期,《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客体,这适应了实践发展的需要,但其与美术作品相并列的立法方式不符合逻辑,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条件、保护内容和权利的特殊性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艺术性”,应属于美术作品的种概念,不宜与美术作品相并列。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内容是其艺术性表达,只有达到作品独创性标准,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分离的实用艺术品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在版权内容和期限方面与纯美术作品有所不同。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美术作品,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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