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马新彦,姜昕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界定的网络侵权责任是建立在Web2.0环境下的侵权模式基础上,而如今网络已经进入Web3.0时代网络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建立在Web2.0环境下的网络侵权责任并不能囊括Web3.0环境下的所有网络侵权问题,尤其是对Web3.0环境下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制捉襟见肘。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理清Web3.0环境下的侵权模式,并根据该侵权模式建立起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以达到全面规制Web3.0时代网络侵权行为的目的。
关键词:网络侵权,Web3.0,转发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