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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杂志投稿格式参考范文:商法的制度功能与中国商事基本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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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法的制度功能:制度竞争力的内在基因

  以商法自治为基础的经济法治取代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经济管制,其展现的商法制度功能及其制度竞争力在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艰难的认知转变,法治经济面临着商法观念启蒙、制度优化和功能再认识。

  所谓商法的制度功能,指在经济和社会变革中商法展现出的独特创新功能及制度优势,是商法内容与体系的实践性、规律性及时代性的统一。在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商法制度的成熟程度决定或标志着社会转型的成功程度。商法从诞生起就展现独特制度功能,具体表现为:

  创造商人,实现自然人向社会组织体的转型:从个体意思向团体意思、自然人向商人、自然人人格向商事人格的演化,是社会存在方式的根本改变。中世纪中期后欧洲出现的商法创造了新型社会主体,商人不再是固有自然人,而是具有独立人格、权利义务责任依法独立、组织形式规范化的组织体,实现了社会经济主体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重构了现代社会经济和社会关系。

  创造商行为,构建现代社会的经济行为模式:商事习惯演变为商法制度,商法将个体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了行为效率,实现了交易的普及。商行为的规则功能是商法自治和商人自治的基础,商法的成熟是经济发展模式成熟和稳定的前提。

  推动现代社会的行业分工和社会关系的平衡:商法不仅保护竞争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还通过行业分工限制商业无序扩张,平衡社会关系。20 世纪商法创造的非营利性公司,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消除社会阶层冲突发挥了积极作用。

  创造经济法治的原则:从商人自治到商法自治:经济法是商法的产物,是商法自治功能的补充。商法自治源于商人自治,其效力源于商人的相互认同和自觉遵守。商法自治推动了法律理念的变革,改变了传统国家的经济观念和私法理念。

  二、商法的制度功能与制度性风险

  制度竞争风险:商法承载着制度竞争任务,商业领域的全球化竞争已演变为商法创新的竞争。国内新经济行为需规范为新型商行为,国际上需达成新经济行为的国际共识和规则趋同,商法制度的健全及其现代化影响着我国商业活动和在全球化浪潮中的发展。

  商业伦理风险:当下中国需警惕商业泛滥等导致的伦理衰退和价值观偏离。民商不分会导致商法规则或民法规则滥用,影响社会道德和商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民商关系是防范商法制度性风险的关键。

  经商自由风险:包括放纵自由和抑制自由的风险。商法制度需合理分配风险,过度放纵商事经营权会导致权利滥用,抑制经商自由则会使社会失去商业活力,商法自治理念有助于化解经济冲突和社会矛盾。

  商法制度对商业风险的合理分配,对形成制度竞争优势至关重要,我国商法制度建设应考虑风险分配规则。

  三、中国社会的商法借鉴与民商立法面临的问题

  缺乏 “商” 理念,商人精神较为薄弱:我国制定了大量商事单行法,但缺乏商事基本法、商法理念和精神。社会对商法理念缺乏认知,商法制度建设重心倾向监管。应倡导培育 “商” 理念,推动商法自治与商人自律,平衡商人自治与政府治理。

  商法制度借鉴的理念与对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商法制度借鉴过于侧重市场经济过渡期和 “民族性”,忽略与发达国家的差异以及国外商法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导致引进的制度难以发挥效益。

  简单借鉴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存在局限:我国《民法典》颁行的制度背景特殊,缺乏商法传统等,民商不分导致商法制度发展受限,出现 “有法不宜用” 等司法困境,还制造了新的商事纠纷,破坏法治环境。

  商法规范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我国缺乏形式意义上的《商法通则》和《商法典》,《民法典》难以满足商事法律关系的制度需求,商事司法不应简单适用民法规范,而应引入商法理念和原则。

  四、《商法通则》与《商法典》的现代意义

  商法法典化在我国具有现实需求:商法具有独特制度价值与功能,民法典存在不足,需要商法法典化来完善法律制度。我国商业社会的乱象与缺乏商事基本法、商法典相关,加快商法法典化进程有助于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商法通则》与《商法典》编纂对经济崛起意义重大:欧洲国家在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积累了商事立法经验,我国正处于类似转型阶段。制定商事基本法是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和对外开放市场的制度需求。

  商法典是商事法律规范的最高形式理性:我国有必要编纂《商法典》,可先以制定《商法通则》为过渡阶段,构建中国商法体系。《民法典》保障民事主体基本权利,《商法通则》与《商法典》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秩序。

  商之存在方式体现社会法治状态,完善商事立法,推动《商法通则》与《商法典》的制定,是当下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重大工程。

范 健,南京大学法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20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