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与对策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刘华1,刘秀华2,杨继文3
单位:(1.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3.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数字社会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现阶段我国数字社会建设中科技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回应法治”的要求下,通过归纳推理分析发现:数字社会建设中科技治理体系构建应从监管、主体、权利、权能4个方面提出完善进路。具体来看:在监管层面,应加强法律监管与社会监管共同作用;在主体层面,应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促使社会主体和市场力量积极参与科技治理;在权利层面,应加强数字科技研发中个人数据权利保障,明确个人数据权利属性;在权能层面,应明晰政府部门、科研专家、社会公众等主体权责关系,明确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行为权限边界。
关键词:数字社会,科技治理,法治保障
基金资助:科技部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SQ2019YFE01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