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张志伟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摘要: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市场进入和提高经营效率等合理性,但是较少存在防止搭便车和保障产品质量或品质的效率合理性。中国现行相关反垄断法律规则存在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对于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将“市场封锁效应”作为衡量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竞争效应最主要的因素,并增加其他效应作为补充考察因素,重点关注互联网企业拒绝进入必需设备的行为,并引入“安全港”标准,在认定滥用行为时主要考察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而非反竞争意图。
关键词:互联网,拒绝交易,反垄断,必需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