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叶金育
单位:(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税法解释实践中,时常面临“对国库有利”还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两难选择。基于财政需求,实践中多偏向“对国库有利”的方向进行解释。但作为一种类似于格式合同的非典型公法之债,解释机关更须遵循债之解释的普适性原理。故,当遇有税法不明或课税事实不明等情境,且存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时,应该秉持“不利解释规则”,做有利于规则接受者的解释,即奉行税法解释上的纳税人主义立场。尽管如此,对于纳税人主义在税法解释中的作用,仍应理性评估、客观对待。不能低估但也不宜过分高估;不能缺位行使,更不能越位适用。仅当对解释对象已经采用“通常理解规则”进行解释,且无法得出确切的解释结论时,方可启用纳税人主义。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在不同解释方法而致的错乱纷杂的解释结果之间厘清头绪,找到各方均可接受的唯一正解。
关键词:税法解释,纳税人主义,税收之债,格式合同,不利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