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牛彬彬
单位: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大数据时代,实现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是保护数据主体的数据隐私,构建多元数据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为了实现个人数据隐私利益和企业数据财产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司法实践中将个人数据的权属认定为个人和平台共有,但这也造成了数据之上的权利黏连状态,而个人数据同非个人数据区分的失效也加剧了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所以有必要细化个人数据同企业数据之间共有制度,构建个人数据权效力体系。个人数据权对抗效力体系的建构,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风险导向原则和类型区分原则。将个人数据分为“内容导向”的个人数据和“目的导向”的个人数据。前者需要赋予数据主体以访问权、修改权、删除权、可携带权,对抗企业的数据财产权,而后者则赋予数据主体以反对权、算法解释权,为了保障数据质量,修改权、删除权和被遗忘权则只能通过间接方式加以实现。
关键词: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权,效力体系,动态博弈
基金资助: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互联网+'时代下浙江省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研究:以网约车为例”(2018C3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