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赵尧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金融科技平台始终面临着一道定性难题:销售抑或广告。如果跳出传统属性界定的概念藩篱,回归“防控风险”的金融法核心要义,则不难发现“风险导入和风险控制”构成平台定性的两大实质要件。由此观之,金融科技平台因主导智能推介、账户关联、版式设计、佣金分成以及品牌混同等多项业务,而呈现风险导入性更强、控制力更高的销售化趋向。因此,针对金融科技平台的行为规制,除了在主体层面应将适当性义务提升至平台一级,而非转嫁至控股持牌机构,还需要在内容上留意金融科技对适当性义务的挑战和革新。当然,金融科技平台四层嵌套和单一控股的组织架构,始终构成上述平台定性与行为规制的约束性条件,应予重视。
关键词:金融科技平台,风险防控,金融销售,适当性义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双阶’法源视阈下商事习惯适用规则研究”(19XFX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