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兰江华
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摘要:平台经营者拥有在平台市场内制定规则、控制准入、分配资源的权力,在平台企业自利性的驱使下易于被滥用,进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平台权力本质上是市场力量的再表现,应当适用具有限制权力“基因”的反垄断法规制,无须借助其他公法理论或者构建新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规制作为一种限制平台权力的工具被忽视和低估,主要源于传统规制框架的僵化和滞后,忽略平台市场力量来源多元化和平台权力滥用损害多样化、动态化的特殊性。为此,应当创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纳入平台权力要素,并拓宽竞争损害分析维度,关注平台权力滥用对竞争过程与市场结构的影响。为避免抑制自治激励、损害平台系统本身的价值,还应当将合理的自治作为正当理由之一,并明确其成立条件。
关键词:平台权力,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损害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个性化新闻推荐的反垄断规制研究”(21FFXA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