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杨志航
单位: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是否赋予企业数据财产权是当前学术界热议的焦点之一。既有的研究多是建立在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基础上讨论数据赋权,忽略了数据的价值主要应体现为流通、使用价值。数据唯有不断流通、使用,才能实现价值增值。是否赋予企业数据财产权应取决于数据流通、使用的需要。即便如此,数据的“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之争使得数据赋权再次陷入两难。破局的关键就在于透过数据开发、保护与数据流通的问题表象,追问二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据此,当务之急应该消除数据流通障碍,促进数据访问,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然而尽管现行法下,数据访问路径众多,但各有缺陷,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数据大规模流通的需求。应当构建数据访问权制度,打破企业对数据的绝对支配,消除数据流通障碍,最大限度地促进数据流通。这不仅可以与财产权制度相协调,而且还能兼顾企业数据权益保护。
关键词:数据,数据权属,数据流通,数据访问权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以公正司法为核心的考察”(17VHJ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