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刘洁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司法研究所,上海 201701
摘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处理,伴随劳动合同的建立、存续与终结,因信息处理造成的侵害也贯穿劳动关系始末。在职场空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不法侵害主要表现为:过度收集、职场监控与不当公开。侵害劳动者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害呈现双层结构,即侵害个人信息本身的损害与由此衍生的劳动权益损害,后者主要表现为就业歧视和不法解雇。针对侵害信息本身所造成的损害,劳动者可以通过删除权、撤回权或更正权消除侵害状态,并有权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若损害仍无法弥补,还可主张物质性和精神性损害赔偿。但是针对信息处理导致的劳动权益损害,无法完全借助私法路径得以救偿,仍需回归劳动法。通过扩张劳动者单方解除权,预防和惩戒用人单位的信息处理行为;以集体合同规范行业内的信息处理活动,激活工会的职能,弥补劳动者的自治性缺陷;更新劳动基准的内涵,使其涵盖劳动者信息权益保护,将劳动者信息侵害纳入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范畴。
关键词:信息侵害,就业歧视,不法解雇,私法救济,劳动法救济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算法规制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研究”(21BFX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