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王东光, 孙博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公司法》修订引进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信义责任是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重要形式。信托基金理论是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责任的理论基础。信托基金理论由实践发展逐渐完善,其能够为划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责任的时间范围、明确责任承担所需满足的行为要件、确定公司债权人向董事主张信义责任的救济路径提供理论遵循。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信义责任是董事对公司信义责任的有限延伸。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只有当表示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破产法》第2条所规定的情形发生,且董事存在《破产法》第125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公司债权人才能够根据《公司法》第191条通过派生诉讼向董事主张信义责任,董事需要向公司而非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所得财产赔偿具体如何用于清偿公司债务,需要根据公司所处状态究竟是破产状态还是非破产状态进行区分化判断。
关键词: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信义义务,派生诉讼,债权人保护,信托基金理论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规范体系研究”(24BFX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