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陶鑫明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数据因其财产属性具备担保能力,但作为担保财产的是数据财产权利。在现行法下,数据担保的体系定位应为新类型担保,债权人控制数据或在地方数据登记机构登记后,数据担保取得物权效力。在立法论上,数据担保权应属权利质权,但具体规则应充分考虑交易当事人的利益期待,不受质权制度掣肘。数据担保权应采登记对抗模式,设立数据担保权无须数据财产权利价值评估。数据担保权在登记对抗、优先顺位、对外转让等方面可参照动产抵押权设计规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应允许担保人继续行使、处分数据财产权利,同时确认担保权人对许可使用费等收益优先受偿的保护机制。数据担保权的实现高度依赖数据交易市场的成熟度。许可使用应成为数据担保权的实现方式,未来可引入智能合约技术辅助数据担保权实现。
关键词:“数据二十条”,数据确权,数据担保,担保财产,新类型担保
基金资助: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担保物权庭外实现制度研究”(2023MFXH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