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 邓艳君
单位: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摘要:目前,在校大学生兼职普遍,维权颇为艰难。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劳动立法至今没有对“劳动者”进行明确界定,导致保护不周。兼职大学生完全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理应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当务之急,可以司法解释或规章形式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弥补不足。长久之计,则需完善劳动立法,扩张解释劳动者概念,对在不同劳动力配置模式下从事劳动给付的人,给予劳动者应该得到的法律保护,从而扩大法律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范围。
关键词:劳动者主体资格,兼职大学生
基金资助: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立项课题(XJKO11BZJO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