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及制度构建

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2015年第5期北京时间:

作者: 彭本利

单位:玉林师范学院 法商学院,广西 玉林 537000

摘要:《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些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缺乏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程序,使得司法适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检察机关是环境公益最合适的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机关也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检察机关具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甚至优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在制度构建方面,确定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检察监督、直接起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制度包括登记备案、环境公益损害调查、提起诉讼等方面。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2AFX0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3CFX095);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12A086);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KY2015YB247);玉林师范学院重点研究项目(2013YJZD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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