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论环境权的主体——对主流学说的检视和修正

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2020年第6期北京时间:

作者:杨朝霞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 生态法研究中心,北京 100083

摘要:环境权是一项以享用良好环境为核心内容的新型权利,其权利主体主要为当代的自然人。不过,为防范当代人合谋滥用环境资源而造成代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应赋予后代人有限的主体资格。单位不是环境权的主体,尽管某些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实需要以良好的环境作为外在条件,但单位本身并无享用良好环境的内在需求;再者,良好的环境条件也可以通过生产经营权、自然资源权等其他制度工具来保护和实现,没有必要画蛇添足赋予其环境权。国家不是环境权的主体,而是宪法上基本环境权的义务主体,但在国际法层面,国家不仅享有对本国环境资源的主权,还可以成为该国公民环境权的受托主体,通过国家主权和环境权信托两种方式来维护本国公民的环境权益。人类可以但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权主体。自然体不能也没有必要赋予环境权主体资格。

关键词:环境权,权利主体,公民,后代人,国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FX14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89)

填文献完整题目 获取完整文献

填写需求
联系方式
注:学术顾问会在1小时内联系您,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