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个人数据损害的类型及其确定

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2022年第2期北京时间:

作者:梁志文, 刘晓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摘要:依告知同意原则构建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面临着过度收集、擅自披露与滥用等问题的严重挑战。公权保护路径存在监管力度、范围及效力的局限性,而传统侵权法上的损害观念架空了数据主体的私法救济权利。因此,为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扩张侵权法上损害的含义。法律上可予赔偿的个人数据损害应延及两类新型损害:数据主体遭受次生损害的风险,以及社会分选歧视、数据监控、自动化决策等造成的人格利益减损。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为解决风险与人格利益减损所产生的经济量化与举证责任之困境,《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采用知识产权法中广泛适用的法定赔偿制度。

关键词:个人数据损害,次生损害风险,人格利益减损,法定赔偿,数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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