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德]苏珊·贝克/著, 王德政/译
单位:1.德国汉诺威大学 法学院,德国 汉诺威 30167;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数字化和人工智能在很大程度上作用于刑法中的罪责并改变了个人责任的基本概念。对于人类与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系统之间的合作,要在个案中详细地审查:机器如何参与决定的作出,人类的行为空间如何发挥作用,以及个人的罪责是否被阻却或至少被极大地减轻。完全或在部分范围内让机器作出决定,会对罪责概念以及进一步对刑事责任产生许多问题,包括过失犯的预见可能性、客观归责、不当行为的可证明性等。在刑法上进行新的调整可能是有必要的,这涉及罪责、可归责性、可证明性和量刑,同时必须寻找刑法以外的其他解决方案,以持续防止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系统对刑事责任的扩散。
关键词:刑事责任,数字化,人工智能,机器人,互联网,信息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21SFB4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