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陈林林, 严书元
单位:(1.浙江大学 国家制度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08;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JP〗湖北 武汉 430073;3.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要:以立法形式规定数据处理者的合理分析义务,是预防算法风险、推进算法规制的一条基本路径。基于元规制理念的合理分析义务设置,既是一种过程性规制,也是一种目的性规制。该义务要求数据处理者既应保证分析过程正当,还要确保分析结果合理。合理分析义务目前分散规定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按照自动化决策流程可将其类型化为三项内容:分析前的注意义务、分析过程中的控制义务、分析后的审查义务。合理分析义务的规范取向是防止算法歧视,公平对待公民个人或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违反此种义务将面临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当下主要的问责途径是惩治“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和“社会分选”现象。
关键词:自动化决策,合理分析义务,算法规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VHJ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