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李挚萍, 杨雷
单位: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摘要:“自然恢复为主”是我国生态修复领域的指导思想与重要原则之一,指主要依靠自然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自组织能力来恢复生态系统的健康状态。近年来,这一表述在各级政策、法规文件中被屡次提及,围绕相关要求衍生出的诸多释义与解读持续吸引多方关注。尽管“自然恢复”一词作为发轫于生态学界的专有名词已具备较为完善的科学内涵,但若对“自然恢复为主”同样基于自然科学视角进行同质化解构,恐将导致其难以为修复实践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为进一步探究“自然恢复为主”的法律内涵,在梳理相关概念在规范性文件与生态科学领域的演变历程,对比其应用场景、本质要求及主要措施之后,重新阐释了“自然恢复为主”在规范层面的应有之义。在机制建构方面,“自然恢复为主”的法律实施须以法理层面的价值引导为前提,以自然恢复力之法律载体的确认与保护为重心,以制定规则化的适应性管理要求为保障,以实现社会-生态复合系统下的刚性约束为旨归。
关键词:自然恢复为主,规范内涵,自然恢复力,法律实现机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18VHQ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