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刘俊梅
单位:1.伊犁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伊宁 835000;2.伊犁师范大学 “一带一路”发展研究院,新疆 伊宁 835000
摘要:作为境外实体,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Better Cotton Initiative,BCI)对良好棉花的认证程序与认证标准包含诸多主观因素,所谓“调查工作组”的人员构成足以证明其关于“新疆棉”的结论具有明显的政治干预色彩。BCI对“新疆棉”的抵制行为已构成歧视性限制措施,旨在补充美国对华制裁广度和深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华“贸易战”。BCI属于国际非政府组织,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从而游离于国际法规则的管制之外。但其抵制行为已构成对《反外国制裁法》第4条和第15条的违反,从而适用于该法规范的外国行为予以调整。相关部门可依据该法及相关法律,将BCI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我国受损企业或个人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关键词:贸易战,反制裁,反外国制裁法,“新疆棉事件”,国际非政府组织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2GJB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