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孙建伟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在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上没有明确。如何理解“长期使用”权,面临理论上分歧和实践上的争议。准确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设定,根据相关学理和实践探索:宅基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处理集体与成员权的关系上,应持新型“总有”说,长期使用即意味着永久使用。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集体成员权使用、收益等法律关系上,应持类所有权说,在宅基地使用权上可以设置地上权,应设定具体的期限。对此,可以从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功能、该制度存在的困境以及其改革方向等方面加以证成。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总有,用益物权,长期使用权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城乡统筹与农村宅基地置换中本土化的制度资源研究》(批准号:12YJC820091);\r\n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撤村撤队后剩余集体土地权属研究》(批准号:2014BFX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