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人格权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体例位置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2016年第8期北京时间:

作者:周奥杰

单位:男,山东滕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摘要: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为自然人所专有,与主体密不可分。不法性排除模式,并不否定自然人允许他人利用其人格权要素的权利,只是明确这种“允许”的实质是“同意”而非“转让”,是“自愿限制”而非“商品化”。此外,人格权单独设编不是体现人格权重要性的恰当方式,应将人格权规定在总则部分并对其进行优先保护;人格权单独设编仅是体例上的技术性安排,对促进人格权保护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建议在民法典制定时,依据人格权的性质和民法典编纂的应然逻辑,将在理论和实务上业已成熟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在总则的自然人部分或民事权利部分,并通过兜底条款对司法实践承认和创制新型人格权保持开放。

关键词:民法典, 人格权, 人格权商品化, 体例安排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统一民事责任制度》(批准号:15YJA820039)。

填文献完整题目 获取完整文献

填写需求
联系方式
注:学术顾问会在1小时内联系您,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