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冯建生
单位:男,河北唐山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摘要:“恶意做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其在本质上属于市场操纵行为。对可能构成市场操纵的做空行为是否进行规制,各国立法不一,主要取决于一国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健康状态等等,但对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意做空”行为皆持否定态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因欠发达而更具脆弱性,对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意做空”行为更应严格查处。在“恶意做空”操纵行为的认定方面,确定操纵目的时应借鉴美国适用推定主义,并且市场操纵的认定不以结果的出现为必要,只要该行为足以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即可。为有效预防和规制“恶意做空”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建立跨市场监管机构,并不断增强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关键词:恶意做空, 市场操纵, 认定标准, 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