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张海枫
单位:女,北京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摘要: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对船源油污和离岸钻井平台导致的油污确立了统一的突破损害赔偿限额的条件。美国的“重大过失”标准与国际公约的“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标准具有内在一致性,即行为人在明知可能造成损害但依然轻率的行为,则丧失赔偿限额的权利。重大过失是责任人对其注意义务的严重违反,比一般过失更具有可责性。法院可以首先判断责任人是否具有一般过失,再通过“明知”、“故意”及“轻率”等因素来判断责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关键词:海洋油污,赔偿限额,重大过失,美国模式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批准号:12YJA8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