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胡学相, 洪莉鸥
单位:男,湖北洪湖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洪莉鸥(1989—),女,福建南安人,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摘要:终身监禁是在我国新形势下兼顾“少杀、慎杀”与“严惩贪腐”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它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为前提,以不予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为内容的新举措。其与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刑罚界限问题,须注焦于犯罪人的内部特征,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人格强弱与改造可能性大小为裁量依据。立于行为背后的人格才是责任非难的对象,而人格之形成乃系全部生活经历之结果,具体应考察犯罪人性格、成长经历及境遇、一贯表现等人格因素,从而发挥其在重大贪污受贿犯罪中的刑罚裁量作用。
关键词:终身监禁,贪污受贿,人格责任,死刑缓期执行
基金资助:华南理工大学2016年廉政建设重点课题 《职务犯罪的对策与完善》(课题编号:C2160120);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华南理工大学廉政理论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