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郑曦
单位:男,浙江温州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摘要: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当前一项重大政治改革,但目前试点的相关规定对监察委员会权力的性质尚无明确规定,使得具体制度设计遭遇困难。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兼具行政性与专门调查性,根据此二元属性,可以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规定行政调查处置部门和专门调查部门的分立,并确立相应的权力配置、运行和监督制度。明确监察委员权力的二元性质,也有助于设计出有效规范行政调查处置权和专门调查权的衔接机制,实现两种权力在程序和证据运用方面的有序对接。按照此种逻辑,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权也应进行行政性与专门调查性之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以实现留置制度的法治化。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行政性权力,专门调查权,留置
基金资助:北京外国语大学世界亚洲研究信息中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