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张震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独创性地规定了绿色原则并作为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民法中的环境条款以宪法环境条款为依据,具有独特的规范内涵和功能,并蕴含着环境权的要素。这意味着在民法典的其他部分的构造中,应该直接或间接规定环境权。人的尊严及对人的权利的保障是宪法和民法最大的通约性。从人性尊严、法律体系的内在关系及不同法律部门的特殊功能上看,宪法、民法以及环境法中的环境条款应该协同实施。
关键词:民法典,环境权,宪法规范,构造,协同
基金资助: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 “宪法环境保护条款的规范结构与实施机制研究”(批准号:16SFB3011);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课题“中国环境治理的宪法规制体系研究”(批准号:2017XZZD-05);西南政法大学十九大专题课题“生态文明入宪研究”(批准号:2017XZZXQN-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