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秦鹏, 何建祥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何建祥,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回应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打造“天蓝水清”的美丽中国,需要诸多力量协同参与。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地位,依据《宪法》和诉讼法赋予的权力,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常常能够发挥其他主体难以发挥的优势。当前实践中,检察机关事实上独享环境行政诉讼的起诉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上尚缺乏相应规范,应通过对原告顺位、启动条件、程序设计和配套制度等方面做细节性考量和设计,以期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启动制度,原告顺位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批准号:14JJD82000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权的原理与制度实践”(批准号:CDJKXB1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