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冉克平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均可证立。前者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权处分、债权人为善意以及完成抵押登记,并不包括债权人“支付合理价格或履行主要义务”;后者仅指经由设定而产生的动产抵押权,而经由主债权让与而受让的情形则不可适用。动产抵押权应当以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占有状态仅限于直接占有,而排除间接占有。冒名不动产抵押行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应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并可有条件地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如果出名人仅是登记名义人而借名人为真实权利人,出名人则可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可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公信力,动产抵押,冒名抵押,借名登记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夫妻团体行为的法理分析与规范研究”(批准号:17BFX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