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郭少飞
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在主体客体化趋势之下,人格财产化向各种人格要素拓展深化,人格财产利益类型、价值剧增,对其保护的权利制度需求愈发强烈,而现有理论学说及制度供给有所不备,应创立新型人格财产权。人格财产权独立于保护精神利益的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财产权与一般人格财产权。前者指向特定人格要素财产利益,后者针对具体人格要素以外、归属于抽象人格之人格财产利益,二者共同构成人格财产权利体系。人格财产权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也包括部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客体系姓名、肖像等标表型人格要素,隐私、名誉、荣誉等精神型人格要素,个人信息,有限度之身体等;在权限上,可自由处分,能转让,得许可,可继承,但受限于人格权、公序良俗及言论自由。
关键词:主体客体化,人格,财产利益,人格财产权,新型权利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批准号:18ZDA152);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制度研究”(批准号:18BFX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