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监察调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范分析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2019年第10期北京时间:

作者:艾明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从规范性质角度而言,《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并不是特别授权规定,而是注意规定,主要作用是提示司法人员,监察机关已成为法定的职务犯罪调查主体,由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使用。这种直接使用只是赋予监察调查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初步资格,其要终局性地成为“定案根据”,还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证据审查。司法机关的审查基准有二:一是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二是监察法中的调查取证规范。

关键词:监察调查,证据,刑事诉讼,规范分析,注意规定

基金资助: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证据制度完善研究”(批准号:18SFB2023)。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资助项目“侦查程序法治化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批准号:2016-XZRCXM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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