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陈洪兵
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行为个数的认定是罪数论与竞合论共同的逻辑起点,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对行为个数的认定过于粗疏。对想象竞合中的“一个行为”,应从规范意识的突破次数进行判断。明知对象具有不同的属性(如钱和枪),应认为存在数个行为;对于人身专属法益的侵害,应以被害者人数确定行为个数;行为主要部分不重合的,应认定存在数个行为。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参加者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重合,成立想象竞合而非数罪并罚;醉酒驾驶中途撞人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有认定为数个行为而数罪并罚的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同时”,应限于“一个行为”,既可能属于想象竞合,也可能属于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关键词:行为个数,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批准号:18BFX104);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批准号:2015ZSJD002);2019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