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刘颖
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在具体执行标的归属于被执行人的情形,案外人不得以其对该具体执行标的享有债权请求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标的不归属于被执行人的情形,案外人可以以其对该具体执行标的享有以取回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可以以其对具体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迁出或阻止向受让人移交该具体执行标的,但不得请求排除拍卖或变卖等对该具体执行标的的处分。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原告适格,普通债权人,承租人
基金资助: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背景下的执行程序启动规范化研究”(批准号:19SFB3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