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赋予执行效力公证债权的确定和救济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2020年第4期北京时间:

作者:马登科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事执行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并非在债权人取得公证债权文书时就可明晰,而是需要经过先对将来给付请求权的债权文书公证、再由债权人单方申请后出具执行证书时才能确定。赋予公证债权以强制执行效力,在于其程序正当性和实体正确性。若公证债权的确定程序存在错误,应分别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或者不予执行;公证债权存在实体错误,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通过诉讼救济。若存在“虚假”公证债权的履行和执行,致债务人的他债权人有债权不能实现之虞时,他债权人应可代位提起债权不成立之诉和不予执行之诉。若出现主体变更、扩张争议,因公证债权无判决既判力的标准时限制,应设立独立的主体变动诉讼予以救济。

关键词:将来给付请求权,单方审查,程序错误,实体错误

基金资助: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对私益诉讼效力结构研究”(批准号:19SFB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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