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双轨制”选择下的被执行人实体救济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2020年第4期北京时间:

作者:张海燕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关于执行和解争议的救济方式,《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另行起诉的“双轨制”救济途径。作为被执行人最终的债权履行方案,无论是恢复执行原执行名义抑或继续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都取决于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撤销或者解除事由。上述问题均属实体问题,故应赋予被执行人诉讼的救济途径。关于诉讼途径的选择,鉴于《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六条已肯定另行起诉以及债务人异议之诉在我国缺失的现实,进一步完善另行起诉应成为对被执行人实体救济的首选方案。从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特殊性出发,另行起诉也可达成停止对执行名义强制执行的效果;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双轨制”选择,另行起诉能够周延地覆盖被执行人需要实体救济的情形。但《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六条对被执行人需要实体救济的情形归纳并不全面,在诉讼结果对执行程序的影响方面,表述也不明确。对此,应将执行当事人就解除执行和解协议发生争议的情形纳入其中,并明确诉讼结果对执行程序走向的影响。

关键词:执行和解,实体救济,债务人异议之诉,另行起诉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案多人少应对视角下我国督促程序激活之实证研究”(批准号: 17BFX050)。

填文献完整题目 获取完整文献

填写需求
联系方式
注:学术顾问会在1小时内联系您,请留意!